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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立法重构

引用
在我国现行立法下,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虽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这样就会出现一般保证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却已中断的荒唐结果.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应当重构我国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制度:债权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就可以使保证债务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继续存在;规定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满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

一般保证债务、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

D923.3(中国法律)

2017-0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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