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 的立法完善
我国在2014年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契约的定义,同时规定了在履行行政契约过程中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这就为日益增多的行政合同提供了解决矛盾的诉讼途径.但是,行政主体固有的行政优益权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其行使条件、范围、时间等也没有具体化,这样就可能为行政主体滥用其行政优益权埋下了祸根.为了规范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就有必要对其进行法理和历史研究,并分析该项权力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发现其规制办法,使其更好的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服务.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益权、立法完善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7-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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