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调整标准研究
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是为了避免违约金条款沦为强势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公权力对合同意思自治进行的修正.但是,当约定违约金过高时,现行法律规定不对合同类型以及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加以区分,均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过高的判断标准并不合理;其次法律并没有对过高时如何调减给出类型化和量化的计算标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情形.因此需要制定一个更加多样化和精细化的违约金调整标准.本文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对不同性质的违约金要适用不同的调整方法.最后阐述了在金钱给付义务与非金钱给付义务两种合同类型中,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不同参照标准.
违约金、调减权、惩罚性与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调整标准
D923.6(中国法律)
2016-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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