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所侵犯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之模糊性,使无过错配偶一方能否要求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争议.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之价值取向,采"限制肯定说"更适合我国现状.在通奸、姘居、重婚情形中,对于善意第三人,无过错配偶一方不能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仍可向过错配偶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恶意第三人,则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则要以个案中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前提.
干扰婚姻关系、第三人、损害赔偿
D923.9(中国法律)
2016-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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