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中政府地位的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一步步加深,城市土地政策一步步放开,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各个城市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而农村土地在法律上依然被处于限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合同相对人、地方政府、农民这四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也由于相关制度的空白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特别是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方面,政府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完全超出了其应具有的地位与作用,大大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登记制度的缺位也导致大量土地违规使用,使得农民的利益不发得到保障,而这也是我国耕地迫近十八亿亩红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这四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兼顾各方的利益与社会的效益,才能让集体建设用地制度能够做到公平合理高效,从而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集体建设用地、地方政府
D422.6(农民运动与组织)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宁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L15BFX001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9-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