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探析
公众环境诉权只是从自然的权利状态上升成为了法定权利,并未真正转化为实有的权利.也即,权利的宣示并不代表权利的享有.环境法律的普遍遵守和有效实施依赖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现行环境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原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否适格的问题上.环境公益诉讼的展开建立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只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享有诉权,司法程序才能启动,以确保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否则,公众环境诉权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公众环境诉权
D925(中国法律)
2016-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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