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准入中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近年来,投资准入自由化的立法模式为越来越多的多边投资协议所采纳,投资准入自由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限制地沿用到外资准入阶段,NAFTA、ECT、CAFTA-DR即是代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投资协定》也体现了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但是仅将最惠国待遇沿用到外资准入阶段,而对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避而不谈.多边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正引起广泛关注,成为热点问题.
多边投资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D922.28(中国法律)
2016-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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