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 ——以新司法解释第26条为视角
利率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方面的内容就有了很大的突破,即制定了"两线三区"的复合型规则.年利率未超过24%的,为法定之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年利率超过36%的,为"非法之债",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勇于突破陈规、大胆创新的改革精神,但是规定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利率超过36%无效这一规定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且不具有法律依据的,应该取消非法债务的规定.同时,要对长短期借款进行分类规制.从长远来看,"两线三区"还是应该回到"一线两区".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
D923(中国法律)
2016-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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