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水岭
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经常看到和听到的罪名,在理论界也有许多法学大家和学者有过许多论述。今天笔者再谈此话题略显老套,但是迫于实践需要又不得不解析,从理论及实践层面探讨适用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和“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注意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这块“砖”引出二罪在司法实践中易混之处,告诉同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把握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安全、不特定客体、主观故意
D924.3(中国法律)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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