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保险法》第49条--关于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物的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合同是否是否随之转移,对此,我国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学理上对于这方面主要有两大争论———“从物主义”以及“属人主义”之争。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讲,大多倾向于采用“从物主义”。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则在旧法“属人主义”的基础上,融入了“从物主义”的规定,从而更有利于对被保险人以及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同时,新法49条的改变也相应的影响到了被保险人、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在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合同解除权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改变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是我国立法的进步与完善。
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物主义、属人主义
D922.284(中国法律)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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