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现今就我国"《物权法》"而言并没有针对不动产物权(以下英文简称REI)以及动产物权两者之间的善意取得予以明确区分,更没有关于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以下英文简称FPORE)在善意取得方面的适用规定.理论界当前对于FPORE能否在善意取得相关制度中予以适用具有不同的看法,而本文基于此就FPORE予以概述,然后探讨善意取得相关制度需要排除FPORE适用.以期为后续关于FPORE方面以及REI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
善意取得、不动产、冒名处分
D923.2(中国法律)
201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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