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议机关作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思考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此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故意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本文拟通过分析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因以及修法之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我国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共同被告
D925.3(中国法律)
201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2-63
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共同被告
D925.3(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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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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