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与运用
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工作,就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自律纠察似乎难以取得公众的信任;而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又没有特别积极主动的调查权能;因此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工作由检察机关主导开展成为必然趋势.文章分析刑事诉讼中证据流转的特点,提出证据的合法性被多次裁量的观点,通过剖析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运用,具体化常见证据形式的排除标准,勾画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为重要平台的证据合法性调查工作体系,将非法证据排除的关口从审判阶段向前推进.
非法证据、看守所检察室、刑讯逼供
D925.2(中国法律)
201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0-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