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之着手实行
着手通常是与犯罪的特殊形态,尤其是犯罪未遂相联系的.对于着手的定义,以实质客观说中的结果说最具合理性.着手的认定应以实质客观说为主进行判断,并辅之以形式判断.易言之,行为人实施非属预备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即为着手.并且,着手主要在两个层面发挥作用.第一个层面是客观、违法层面,这个层面依据是否存在着手来判断是否存在实行行为;第二个层面是成立犯罪之后对犯罪形态的判断.另外,本文还分析了着手与实行行为、未遂犯的概念界定及其之间的关系.
着手、实行行为、未遂犯
D924.11(中国法律)
2016-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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