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问题研究

引用
《物权法》第23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第24条又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①通过这些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作为一种经济价值较高的动产,其所有权变动规则还是略区别于普通动产的。到底何种方式才是机动车物权变化的决定性要件?交付还是登记?这一问题一直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受到颇多关注和讨论。通过对整部《物权法》体系进行分析和把握可以看出,交付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主义、交付生效主义

D923.2(中国法律)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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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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