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过劳死”之借鉴
早于民国,我国既有过劳死之类似规定。过劳死的现状岌岌可危,这反映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机制的瘫痪与缺失。无论是日本的职业灾害认定,还是美国的客观因果关系认定,我国在构建过劳死规制机制时切勿忽视国情、盲目借鉴。审视我国与日本在劳动立法、经济利益冲突、企业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客观要求我国应在对过劳死进行成因分析之后,立足于我国现有体制与社会现状,从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两方面,逐步构建从初阶到高阶的过劳死多维规制机制。
过劳死、职业灾害、初阶规制、高阶规制
D922.5(中国法律)
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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