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租人优先权的性质
承租人先买权的行使会涉及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三种民事主体的利益。本文探讨承租人先买权的性质,得出两项基本结论:一、我国民法上的承租人先买权继受于我国传统民法并长期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并非源自于德国。二、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性质为形成权,承租人一经行使就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出租人就同一个标的产生两个买卖合同,形成一物二卖。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形成权、强制缔约请求权
D923.6(中国法律)
2016-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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