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模式之我见
我国《物权法》第9条确立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兼采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在此原则下,《物权法》第129条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选择适用登记对抗模式。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对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之试点办法的出台,对该模式造成了更大的冲击。由此,本文试对此种模式存在的弊端作出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对抗、登记生效
D923.2(中国法律)
2016-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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