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社保费引起的争议法院应予受理——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对因欠缴社保费引起的争议在立法上的表态,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31号《答复》的司法立场对立,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与司法适用上产生的分歧使得“因欠缴社保费引起的争议法院是否应予受理”这一问题引起了新的论证.
社保费、劳动争议、受理
D922.55(中国法律)
2016-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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