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
证明标准在诉讼活动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未做具体表述,只是概括性地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这是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只能作为一种法律原则,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本文以证明标准的概念作为逻辑起点,建议将案件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进行区分,其中将事实部分细分为以求真标准为普通标准,可靠性标准为特殊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法律问题、事实问题
D925.3(中国法律)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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