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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证明对象的确定

引用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并没有对证明对象的界定,鉴于公证工作的本质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的效力之一是证据效力,我们引用诉讼法学界对证明对象的界定,"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或称证明主体)必须用证据予以证明或者确认的案件事实及有关的事实."①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论证确定公证证明对象意义,并进而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如何确定公证的证明对象.最后,得出结论,公证员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满足社会需求,发挥公证价值.

公证、证明对象

D926.6(中国法律)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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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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