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机动车的增长,使我国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没有清晰明确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这就使得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出现了很多困难.责任主体的确定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关键和前提,纵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国应采取以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共存的"二元说"为原则,以优先考虑运行支配,将运行利益作次之考虑的"一元说"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文章根据此标准,进一步探讨和分析了如何来认定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说、一元说
D922.14;D923(中国法律)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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