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缺陷与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
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中,对盗窃、侮辱尸体罪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未能完全解决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对侵占、遗弃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坟墓、碑牌的行为的探讨和研究,盗窃、侮辱尸体罪在刑法条文、刑法篇章体例以及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相衔接的方面都存在缺陷,需进行如下完善:1.在刑法条文中,改盗窃、侮辱尸体罪为扰乱死者安宁罪;增加遗弃等行为方式;增加坟墓、碑牌等行为对象;增加罚金刑作为本罪的第二款。2.在刑法体例上将本罪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改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在损害赔偿上加强与民法保护的衔接和协调。
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修正案(九)》、现行缺陷、立法保护
D924.34(中国法律)
201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4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