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初探
反垄断民事诉讼之中,其原被告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其原被告双方经济实力及举证能力具有较大悬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双方地位悬殊性是重点考量因素之一。对处于相对经济弱势地位的原告而言,若其举证责任过重,将极大地遏制其诉讼积极性。而对于被告而言,其虽具有经济实力之优势,但若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诉讼门槛过低,则有导致滥诉之可能,使被告遭遇累诉之苦,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因此,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要充分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既要保证原告合理救济的实现,也要适当保护被告的权益。
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925.1(中国法律)
201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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