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研究
海运履约方制度适应当代门到门运输,其与承运人有同样的责任限制权和抗辩权,加入港口经营人为其调整.我国的海商法中目前存在着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不清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本文结合了鹿特丹规则,对我国应该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海运履约方进行分析,更好的促进我国海上贸易发展.
海运履约方、海商法、港口经营人
D996.19(国际法)
201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17
海运履约方、海商法、港口经营人
D996.19(国际法)
201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17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