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备货确认函的性质——以“IBM存储设备”购销纠纷一案为例

引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交易频繁,市场主体相互间依赖程度日趋加深,缔约活动日益变得复杂,“要约—承诺”这种简单的缔约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主体的需要,多样化的缔约方式大量涌现.本文主要探讨备货确认函的性质,明确其和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的区别.

备货确认函、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要约、承诺、违约责任

D913(法学各部门)

201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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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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