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真人秀电视节目四类法律保护模式的利弊
近年来,以某地方卫视亲子户外真人秀节目B(下面简称“B节目”)为代表的真人秀电视节目层出不穷,因相互模仿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其原因在于,我国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本文着重剖析了现行四种针对该类新型电视节目的法律保护模式的利与弊,进而明确,运用《著作权法》更有利于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并详细阐述了具体保护方法。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利弊
G222(广播、电视事业)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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