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条件下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某浪诉某凰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本文从该案入手,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背景,认为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应当将体育赛事作品类推为“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应当受《著作权法》上的广播权所调整。赞成《著作权法》修改稿合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为“视听作品”;删去“广播权”以“播放权”取代的建议。
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网络实时转播、广播权
D923.41(中国法律)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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