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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关行政诉讼中海关负责人应诉制度

引用
1987年1月22日六届人大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明确了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此,海关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这一制度的确立,深远的影响海关法制建设,她树立了全体海关关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快了海关立法进程,规范了海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海关行政执法水平,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海关行政讼诉过程中,“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也屡屡出现,各级海关“一把手”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还不到千分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对调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纷争起到了不利的影响,使得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以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海关行政诉讼内容特点、海关行政诉讼的现状、海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建设的意义、怎样对海关负责人应诉制度进行完善四个方面来具体论述。

海关行政诉讼、海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D915.4(法学各部门)

201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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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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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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