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完善与检察实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庭前会议制度价值就在于实现集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提高检察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目前,庭前会议制度已被司法机关作为促进司法诉讼化、繁简分流、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开示的得力手段而积极尝试.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于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很多地区检察院都出台了适合本地区的《公诉人出席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本文就结合部分法律、司法解释和部分地方院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细则,对庭前会议的完善制度做简要构想.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作为庭前会议的参加方,即要面对工作量的增加,又要承担向辩方完全揭露证据底牌的风险,所以公诉部门应对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也值做以思考.
庭审、会议制度、实施
D925.2(中国法律)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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