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浅析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问题

引用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的两种犯罪,其行为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结果都侵犯了公共财产,但侵害的主观目的和程度不同.从立法上看,挪用公款罪是从贪污罪细分出来的,二者的内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不留意,在司法实务中就会混淆二者.比如在一些案例中,挪用公款后没有归还造成一种不再归还的表象,或者是案发时才退还,其主观上想占有而表现出来的是挪用一段时间,对行为人的定性就会出现分歧意见:如果采取了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那么客观上就符合贪污罪;否则不构成贪污罪.

挪用公款、贪污、转化、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意图

D924.3(中国法律)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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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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