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及完善意见
在受贿罪办理的司法实践中,退交收受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对犯罪故意的鉴别存在难度、对"及时"的范围及上交财物的部门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存在,处理方式不一,使该《意见》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困难,笔者认为应该对"退还"的规定予以适当修改,进一步明确"及时"的实践范围和"上交"的部门,同时加大监察力度,对《意见》第九条进行完善.
受贿罪、退交、收受财物、及时
D924.392(中国法律)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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