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性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自己承包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发包人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折价或拍卖的方式对工程的价款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众所周知,对于同一个标的,债务人能够与多个债权人成立多个债权关系,各个债权之间无时间先后均具有平等的效力.但286条打破了传统民法上的债权平等性,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优先权、担保物权
D923.6(中国法律)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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