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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解析

引用
《刑法》388条规定,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这样三种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存在密切关系的人;二是已经离开其职位的曾任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业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存在密切关系的人.看起来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主体要件理解和适用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影响力、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D924.3(中国法律)

2016-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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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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