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解析
《刑法》388条规定,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这样三种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存在密切关系的人;二是已经离开其职位的曾任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业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存在密切关系的人.看起来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主体要件理解和适用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影响力、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D924.3(中国法律)
2016-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51
影响力、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D924.3(中国法律)
2016-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51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