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是比较广泛的,它没有一个系统完整具有统一性的体系。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实际操作中,虽然一些零星的法律规范了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但制约的效力十分有限,导致目前土地征收补偿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办法来解决。本国有关土地梳理的法规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作出的规定是非常详细的。但是,只要读一下“土地管理法”的第47条,我们会发现关于补偿标准方面,补偿的倍数规定过于粗糙,如“六至十倍”这样的数字,这些数字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值得我们斟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如何去界定这些数字,运用了这些标准的规定,是否就能更好地保护被征地人的权益,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研究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用的非耕地的补偿没有做出确切的规定,只是授权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来自己规定补偿的标准;按照要求支付给老百姓的有土地的物质金钱补偿以及收取后对于大家的安置,即便如此还是不能让农民维持基本生活或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安置补助费数额酌情变更,但以怎样的标准去确定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现有生活水平以及以何种标准增加安置补偿费、增加多少补偿费,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第47条应该是该法中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可依旧存在许多的问题,对其余的还不如该条具体的其他的法律规范就更不敢期待它们的可操作性了。
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完全补偿、实体损失补偿
D922.4(中国法律)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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