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人破产原因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企业法人破产原因制度的重构,要遵循传统破产法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不能清偿作为企业法人一般性破产原因,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作为推定性破产原因,规范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推动破产法司法解释先行,提升其科学性。
破产原因制度、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08-208,207
破产原因制度、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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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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