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立法法》中设区市立法权的思考
2015年对立法法进行新修改,其中在立法的主体中增加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这有利于地方发挥自主能动性,制定符合本市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但这种扩大立法主体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不尽人意之处。本文从此次修改后的挑战以及相关规定方面来浅议新《立法法》中关于设区市立法权的扩大模式。
新立法法、地方立法权、限制与制约
D921(中国法律)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65-265
新立法法、地方立法权、限制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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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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