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引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借钱不还”诈骗罪与普通民间借贷的重要标准,在认定此类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到期不还就是诈骗。实际生活中到期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人因为家里出现变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者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动而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严格区分两者的区别,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诈骗、诈骗罪、借钱不还

D924.3(中国法律)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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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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