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司法认定
本文以刑法、司法解释和案例为依托,力求探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司法认定规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结合其在组织成立、发展、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判断。骨干成员系积极参加者的下位概念,系积极参加者中地位较高、作用较大的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应当是相对固定接受黑社会性质的领导和管理的其他犯罪分子。参加后即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如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司法认定
D924.3(中国法律)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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