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分析——以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为例
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多认定为买卖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多认定为承揽合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亦未形成一致的观点.鉴于为船舶建造合同定性具有实践意义,笔者从船舶建造合同的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造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角度,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D923.6(中国法律)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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