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在专利侵权救济中的限制
专利侵权判决中将停止侵害列作主要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但是,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将停止侵害作为专利侵权的必然结果.对专利侵权"停止侵害"的当然适用,实质上是对"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泛化,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本质,造成专利垄断、专利流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在专利侵权救济上的泛化,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原因.对专利侵权"停止侵害"的救济作出限制,符合专利权的公共政策目的以及国际法上的相关法律规定.确立利益平衡基本原则在司法途径对"停止侵害"在专利侵权救济中的限制的具体适用,可通过《专利法》予以明确.
专利侵权、司法强制许可、利益平衡、停止侵害
D923.42(中国法律)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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