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探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法律形态上依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分法,从实际来看,这一划分方式造成了同为封闭公司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适用不同的规则,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却适用同一规则,忽视了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的实质性差异,不利于保护股东权益,也不利于公司法的长久发展.因此,以封闭性和公开性重新划分公司形态,保证同种形态的公司适用同种规则,这才是公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公司法律形态、封闭公司、公开公司、二元结构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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