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定位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重要的财富资源,其物权的变动关系着民众的切身利益,我国2007年《物权法》正式明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是登记,通过登记作为公示的方式保护权利,确保交易安全.公证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发展的历程短,公证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长期的实践中,公证行业配合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前置审查责任,在保护不动产流转安全、保护当事人不动产的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公证制度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有着契合性,在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积极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能够为不动产权利的转移与变更提供保证.
公证、不动产、物权、定位
D923.2(中国法律)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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