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出台后,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从条文来看,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是一种制度,并且适用相同的构成要件,也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从而使得构成要件不能反映事物本质. 不同于我国的规定,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德国和瑞士区分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因此形成了两个分别独立的制度. 下面将会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探讨.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事物本质
D923.2(中国法律)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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