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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

引用
在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重要制度. 表见代理中应当包括本人的可归责性,关于本人可归责性的理论主要有过失学说、诱因学说、代理权通知学说以及风险分配学说,其中以风险原则为基础讨论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较为合理.

表见代理、可归责性、风险原则

D923.1(中国法律)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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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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