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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探析

引用
取回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破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范围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为限,而基于对破产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其所占有的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概括的接管,其中一定会有债务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而最终这些财产不能成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对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否则是对其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权益的损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因此有了破产法领域的取回权制度.本篇文章从取回权的基础权利角度出发,认识取回权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取回权、基础权利、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

D912.29(法学各部门)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5-111HLJU

2016-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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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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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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