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由侵权行为引起,所以违约责任的性质属于财产责任,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旅游逐渐成为人们常见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所以在旅游纠纷中不可避免的会对旅游者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在规制旅游合同的时候应当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旅游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并为我国将来的旅游立法提供一些理论方面的参考.
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可预见性
D923(中国法律)
2016-0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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