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从我国《物权法》中的第23条和第24条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交付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虽然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但是这些理由不足以为登记对抗提供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对目前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得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的合理性.
机动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
D923.2(中国法律)
2016-0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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