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引用
从我国《物权法》中的第23条和第24条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交付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虽然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但是这些理由不足以为登记对抗提供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对目前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缺陷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得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的合理性.

机动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

D923.2(中国法律)

2016-0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8-69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6,(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