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履行在违约金功能下实现的可能性
违约金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债务人在履约上设置的一种负担.违约金的担保功能追溯于罗马法的罚金要式口约,随着执行制度的日渐进步,债权人在履行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竞合时,如其指向对象为同一,可径行择一行使;如其指向对象不同一,可同时一并主张.本文旨在分析在违约金的不同功能下,强制履行实现的可能性,综合比较我国法与各国法之规定,以及参照我国司法实务之案例,明确违约金的功能定位,完善其规定.
强制履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
D923.6(中国法律)
2016-0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