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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分析

引用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仅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土地承包权,而且关系到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由于当前法律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不明确,存在重复认定,甚至互相否定的情形,本文从当前实践中常见的四种认定模式进行分析,提出通过"村规民约"认定模式的合理性,而人民法院应当成为间接认定主体.希望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主体问题有所裨益,进而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村规民约

F321.32(中国农业经济)

贵州民族大学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项目课题研究成果

2016-0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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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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